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上,《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备受居民关注的物业服务费调整、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分配、车位租售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修改完善。
针对物业费用收取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经合同约定并经公示的费用。
《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缴。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