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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问世 地方债再开“前门”
来源:搜狐新闻      发布日期 : 2018-04-08

4月3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这是继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之后第三个全国性的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品种。

棚户区改造是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5年来,棚户区住房改造2600多万套;2018年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当年开工580万套。

《办法》明确,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棚改需要资金量较大,以2017年为例,据统计,当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609万套,完成投资1.84万亿元。为此,融资问题关系棚户区改造能否顺利推进。

两部门指出,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作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办法》要求,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

此外,《办法》规定,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

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我国今年预算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3500亿元,比去年增加5500亿元。同时,预算报告在部署2018年工作时指出,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丰富专项债券品种,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作为强化地方债管理的一项重点,提出扩大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试点范围,在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平稳建设的基础上,创新和丰富债券品种,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专家预计,其他品种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望尽快陆续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