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指出,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为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湿地是‘地球之肾’,城市湿地就是‘城市之肾’,它对城市的意义,对实现‘让城市成为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的意义,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张晓鸣说,“因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很及时,也十分必要,体现了城市建设和管理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自然和谐理念上的清醒认知,体现了国家对城市绿地系统构建的系统性及其效益研究的重视。”
《办法》说明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湿地资源的自然生态效能以及服务城市的社会功能及其价值,明确规定了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的目标。同时,从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角度对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职能,并从管理技术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动态监测数据库等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办法》指出,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